基金动态
近日,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、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》(浙财税政〔2018〕3号),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,可使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,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热心人士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,更好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。基金会将进一步规范管理,力争保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解析:
公益性捐赠可享受这些免税政策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了相关免税政策
一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其中,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年度利润总额,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。
二、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三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四、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